机构设置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常委会办公室 |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
一、负责承办选举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以及选举州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手续。 三、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事项,并负责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实施任后监督、提出质询以及罢免、撤销职务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事宜。 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州、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州、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的补选、罢免等具体工作。 六、负责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参与市人大会议期间的议案处理工作;承办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及对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 八、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负责“双联”工作,承担州、市人大代表视察、调查、检查等代表活动的协调和服务性工作。 九、负责本级代表及家站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省、州代表培训事宜。 十、指导全市代表阵地及人大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和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指导工作。 十二、指导各镇人大依法召开每年度的镇人民代表大会,指导各镇人大开展闭会期间的镇人大工作。 十三、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十四、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工作。 十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范围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 2.城乡建设和建筑业; 3.房地产、住房改革; 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供暖、供气、排水、照明、市容、市貌、绿化等市政公共事业; 5.环境保护。包括:生态、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珍稀物种、水利资源、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6.人民防空。 二、拟定并向常委会提出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组织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或执法检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三、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四、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城建代表团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能力。 六、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七、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八、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拟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有关的议案,组织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或执法检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二、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教科文卫工作方面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三、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四、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教科文卫代表团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能力。 六、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教科文卫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七、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八、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法制工作有关的议案,组织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或执法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 二、负责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三、负责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有关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或报告。 四、初审本级监委和公检法司部门向常委会所作的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 五、参与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对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单独组织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并就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六、根据需要联系邀请本级监察和司法方面的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及时向常委会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七、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八、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和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九、加强与负责代表团代表的联系,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十、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十一、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十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委员会年度工作。 十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是市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是为常委会行使职权和为机关服务的工作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有关会议的准备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贯彻落实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工作部署,加强同各大班子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统筹协调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 三、负责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授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有关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提出建议。 五、负责常委会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起草和审核常委会上报和下发的各种文件;做好常委会的公文批办、印信管理、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抓好信息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做好机关财务工作,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审批和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做好机关人员的工资调整和发放工作;做好机关的图书、报刊、资料的订阅工作。 八、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调入调出、退休退职、保险福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职务职级晋升等相关工作。 九、认真做好机关后勤和卫生服务工作,及时维修办公设施,管理和调配办公用品;做好车辆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市委办、政府办、政协办及“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同州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外地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认真做好来宾、来访团组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工作有关的议案,组织人大代表就议案展开执法检查、视察或调查研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委员会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市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全市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市政府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关于批准市政府上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关于市政府本年度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之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和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九、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财政经济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十、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十一、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和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十二、积极联系市人大代表,并根据需要邀请、组织顾问专家和有关代表列席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代表对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的时候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十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委员会年度工作。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拟定并向常委会提出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有关的议案,组织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或执法检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二、为常委会决定民族、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方面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三、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民族、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四、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民侨外代表团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能力。 六、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民族、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七、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八、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拟定并向常委会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有关的议案,组织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或执法检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二、为常委会决定农业农村工作方面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三、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四、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农业代表团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能力。 六、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农业农村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七、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八、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领域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督促。 二、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组织人大代表针对议案进行执法检查或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三、为常委会决定社会建设工作方面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四、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五、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 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负责代表团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能力。 七、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社会建设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 八、加强与州人大和其他县(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九、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对口部门来我市视察、调查、检查和征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服务工作。 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委员会年度工作。 十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